苏州市广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广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5734号
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和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广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虎殿路1888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潘全男。
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广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