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昕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576号之二 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中段汇海名流汽车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61159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创新实验学校,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81MJH62842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创新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64元,减半收取计194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32元,由原告***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