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591号
原告:湖南名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斌,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杜湘豪。
原告湖南名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湖南名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03673.29元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自结算之日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时2022年4月25日应承担利息184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怀邵衡铁路建设工程的承建方,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作业协议》,被告将怀邵衡铁路黄岩隧道4#斜井弃渣场分级刷坡、覆土和砟顶天沟水沟工程(施工地位于洪江市XX乡XX村)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施工作业方式为劳务及机械作业项目单价承包,承包单价为固定单价,暂定合同价总额为4462662.46元(含税)。2020年2月25日,双方又签订《施工作业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弃渣场环水保验收要求增加平台截水沟工程施工,暂定合同价总额为201771.92元(含税)。前述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553673.29元。但至今仅支付2050000元,尚欠2503673.2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铁路工程,因此,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规则,在铁路运输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法院,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铁路工程所在地属于怀化市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所引用司法解释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姜宇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阳美容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