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6民初13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黎城县鑫通老年公寓,住所地:西仵乡西仵村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亨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黎城县鑫通老年公寓与被告(反诉原告)***亨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4日立案,当事人双方均于2022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黎城县鑫通老年公寓、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亨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本诉原告黎城县鑫通老年公寓承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反诉原告***亨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