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创(杭州)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蓝创(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2民初98号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68号2幢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翁运钱,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创(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7F室。
法定代表人:于蔚莉。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创(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江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