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州福泉农博城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2702执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黔南州福泉农博城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南州福泉农博城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黔27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黔南州福泉农博城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鸡山路北侧河滨路东侧农博城不动产共49处(以下简称“上述资产”),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对上述资产予以处置,以清偿本案债务,但不同意通过议价、询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亦不同意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本院遂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并委托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完成现场勘查后,于2024年3月29日致函本院,拟收取评估费40068元,本院于2024年4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之规定,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评估费,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评估费,故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至今未出具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对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资产依法评估后予以处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评估费,致使无法启动拍卖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黔2702执20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