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11民初450号
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玉溪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德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