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4722号
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紫蓬社区青年北路华邦万派城10#、11#909室。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段庄村权台煤矿北门。
法定代表人:鹿晓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460万元资金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832030000001741;责任限额为46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巍
人民陪审员笪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