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47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紫蓬社区青年北路华邦万派城10#、11#909室。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段庄村权台煤矿北门。
法定代表人:鹿晓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苏0305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先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冻结460万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310752.70元,未冻结3289247.3元,后至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冻结了其银行账户3289247.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涉案银行账户3289247.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保全标的额采取了足额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未实际冻结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涉案银行账户3289247.3元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的银行存款328924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巍
人民陪审员笪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