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747号
原告: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紫蓬社区青年北路华邦万派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2487600D。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洁瑞,江苏公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兴,江苏公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住所地徐州市**区大吴街道段庄村权台煤矿北门信用代码913203055794742479。
法定代表人:唐晓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住所地徐州市潘安湖风景区内信用代码:9132030569211485XE。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硕,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潘安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都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1月7日,原告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合肥市文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淑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 岩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