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
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岩街道梅泽嘉园20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