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17。

法定代表人:边立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进,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月台村三组农民,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紫光园187号。

法定代表人:邸朝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六兵,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敏,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上诉人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会进、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廖六兵、陈建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