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6455号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娄底市乐坪西街742号。
负责人:王如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斌,男,系该院员工。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中医医院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中医医院综合楼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娄底仲裁委员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免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家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