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与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1民初8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新寓11栋17层1701、17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蜜蜜,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政府三院一号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蹇斯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湘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工程公司)、第三人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继善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腾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蜜蜜、被告(反诉原告)安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陈龙及第三人继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居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13500元及违约金17933元(以113500元为基数,暂自2019年2月7日按照万分之二支付至2021年4月7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腾湘公司与安居工程公司、第三人于2019年1月6日达成《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腾湘公司负责物联网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推广宣传,第三人负责项目工程施工。根据合同3.3条的规定,安居工程公司在宏泰公司公园里营销中心展厅设计、布置完工之后7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113500元。另根据合同4.2条,逾期应按照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安居工程公司合同流程长的原因,书面合同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现腾湘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完成展厅设计、布置工作,安居工程已经验收,但至今未支付合同欠款113500元,给腾湘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腾湘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欠款113500元和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居工程公司已于2019年3月12日向腾湘公司支付款项340500元,在完成展厅之后,也超过了腾湘公司主张的合同欠款113500元。由于房地产产业不景气,项目持续亏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形成合同僵局,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安居工程公司已经于2020年8月7日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腾湘公司和继善公司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腾湘公司不按照工程量结算,而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没有法律依据。腾湘公司完成的工作量系合同中约定赠送的工作量,而标有计价清单的工程量还未着手,安居工程公司愿意按照赠送工程量的实际价值支付,估价为25731元。由于安居工程公司支付款项340500元在2019年3月12日,而腾湘公司要求违约金时间从2019年2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其主张的违约金基础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时间计算也有矛盾之处。
安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安居工程公司与腾湘公司签订的《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小区合作合同》;2.判令腾湘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05062元;3.判令腾湘公司承担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安居工程公司与腾湘公司、继善公司签订了《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小区合作合同》,约定腾湘公司负责项目智慧监控系统集成、广播系统集成、业主服务平台研发与部署、营销中心展厅设计及布置,继善公司负责项目工程施工。根据合同附件一的“项目报价汇总表”显示,展厅建设的报价为零,备注属赠送。合同签订后,安居工程公司已向腾湘公司付款340500元。由于疫情、政府调规等因素影响,公园里项目目前仅完成1#栋楼房的建设,后续的开发建设时间不能确定。合同已经形成僵局,安居工程公司可以违约解除合同。2020年8月7日,安居工程公司向腾湘公司和继善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通知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直至目前,腾湘公司已经完成项目报价汇总表中赠送的展厅建设项目和部分合作推广广告内容。根据合同附件十所施工的展厅项目内容,市场估值为10000元。完成的广告服务内容为微信朋友圈推文广告20万次和腾讯房产软文图文推送,根据合同附件九约定,微信推广广告每次0.06元,共计12000元,一篇软文图文稿件推送4000元,合计16000元,其他合同约定内容均未实际施工。鉴于腾湘公司已经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价值远低于腾湘公司已付款项,腾湘公司应当将多余的款项返还安居工程公司。
腾湘公司对安居工程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能够履行,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安居工程公司作为违约方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腾湘公司要求合同支付合同进度款。
继善公司述称,合同中大约有100多万元的项目是由其负责,并在合同签署时就跟进了项目,其中图纸设计费用大约需要22万元,还有支出税费为21000元,产品订单定金2万,展厅费用5000元,加上人工管理费和订单违约金等项目管理等,共计30多万元。继善公司收到了腾湘公司支付的款项235200元。腾湘公司的负责人曾告知继善公司可能会解除合同,但是没有书面通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腾湘公司提交了《交付清单》,拟证明2019年1月31日,将展厅设计、布置完工,并交付给了安居工程公司,安居工程公司对内容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实际履行费用,继善公司称,该《交付清单》中的硬件部分由其制作,本院认为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履行费用应另行举证;2、腾湘公司提交了《催款函》、聊天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腾湘公司要求安居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欠款的事实,安居工程公司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称未收到过函,也未通知其负责人,继善公司称不清楚,本院认为《催款函》无相关的签收单,聊天记录无法确认聊天的对象,故不予认定;3、安居工程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快递单号和运单明细,拟证明曾通知腾湘公司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腾湘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是不同意解除合同,无通知解除合同的事由,继善公司表示无意见发表,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是否已经解除合同将在后文阐述;4、安居工程公司提交了《已完工工程量价值清单》拟证明腾湘公司和继善公司共同完成工作量价值为45438元,腾湘公司称该份清单由安居工程公司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也无关联性,继善公司称无意见发表,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安居工程公司单方制作,腾湘公司和继善公司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5、安居工程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园里项目总平面图规划调整的申请报告》、《关于公园里及洲浦园小区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汇报》、《关于公园里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汇报》、《安乡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腾湘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继善公司称无意见发表。经安居工程公司申请,本院向安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负责人陈述宏泰公园的项目要求调整规划的情况属实,也暂未同意其调整规划许可,目前该项目仅有一栋楼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未申请。腾湘公司对该份调查材料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安居工程公司对该份调查材料无异议。继善公司对该份调查材料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安居工程公司承建的“公园里”项目的建设和规划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结合本院的调查对安居工程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认定;6、安居工程公司提交了销售公园里房屋签约户数量表、《安乡公园里项目快销代理服务合同》和现金流量表,拟证明腾湘公司开始智慧社区项目及宣传后,未提高房屋销售量,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腾湘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继善公司称无意见发表。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安居工程公司自行制作,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7、腾湘公司提交了《常德宏泰项目情况说明》,拟证明腾湘公司实际投入成本63.14万元,按照常规毛利润30%计算,应取得的项目价款为82.9万元,安居工程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说明是对开支情况的整合,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8、腾湘公司提交了成本支出的票据明细,拟证明实际支出成本为62.67万元,因供应商其他交付项目不合格,暂扣押5%的余款,实际应支付成本为63.14万元,安居工程公司质证称,对VR游戏机的票据有异议、对海纳平台的款项未提供合同,湖南星光会展有限公司的支付款项也无合同佐证,不予认可,对支付继善公司235200元虽属实,但继善公司没有提供线路设计产品、劳动成果,对工程量价值235200元不予认可,对朋友圈投放和广告宣传1905元无异议,对差旅费、日常费用5835元,由于票据不完整,部分不予认可,对投入人工262006.72元,提供人力的三名人员都在腾湘公司工作,并不只是做了涉案项目一件事情,是腾湘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成本,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广州千哆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VR游戏机16500元,有销售合同、发票和转账记录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湖南长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海纳平台的支付7500元,有相应的发票和支付凭证,本院予以认定;对湖南星光会展有限公司,展厅成本为90250元,其中支付的47500元,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摘要“常德宏泰公园智慧展厅建设”,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而展厅的交付清单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时间上也基本一致,故本院对该项开支予以认定,其中支付的另外一笔42750元,由于由于腾湘公司未提交相应的合同作证,而摘要为“服务费”无法确认为案涉展厅的服务费,故不予认定;对腾湘公司支付给继善公司的235200元,支付属实,但是继善公司也是涉案合同的“丙方”,应当共同进行结算,故对该项支付不能认定为实际付出的成本;对朋友圈投放和广告宣传195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差旅费和日常费用,由于部分票据的地址与本案无关,而对于有工作人员为案涉合同曾往返于安乡出差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酌定差旅费和日常费用为4000元;对投入人工费用,三名技术人员的工资共计262006.72元,由于工资为腾湘公司聘请员工的必要开支,不是案涉合同的支出成本,故不予认定。综上,本院根据腾湘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的开支金额为77450元(16500+7500+47500+1950+4000);9、安居工程公司提交了发票查询回单两张,拟证明千哆游乐设备两张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不到发票信息,腾湘公司称查询是另一套系统,发票是真实的,继善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回单系复印件,无法看出来源予以核实,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腾湘公司与安居工程公司、继善公司于2019年1月对位于安乡县项目的建设达成合作协议,并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三方合同《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小区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内容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智慧社区物联网硬件集成和软件管理系统集成与研发,项目范围和内容包括智慧监控系统集成、智慧无线网络系统集成、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集成、智慧停车系统集成、广播系统集成、业主服务平台研发和部署、营销中心展厅设计和布置,第二部分智慧社区品牌广告推广。合同第一部分第2.5条约定,乙方和丙方需服从甲方项目进度安排、接受甲方的合理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合同在“合作金额和付款方式”中约定,将三方协商,本次合作总金额为2270000元,具体明细见附件一《常德宏泰公园里智慧小区项目报价汇总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5%,即340500元,在宏泰公园里营销中心展厅设计、布置完工之后7个工作日内,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113500元等。合同还约定,乙方(腾湘公司)为本合同款项唯一收款人,关于丙方(继善公司)的施工费用等,有乙方与丙方另行约定,与甲方(安居工程公司)无关。合同还约定,乙方赠送甲方营销中心展厅设备和设计、智慧社区品牌广告推广资源等。2019年1月30日,腾湘公司向安居工程公司交付了部分合同履行内容,包括展厅装饰、公众号授权和硬件设施,硬件设施包括7项内容,其中人脸识别门禁、录像机、智能摄像头系继善公司完成,安居工程公司签字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安居工程公司向腾湘公司支付款项340500元。2020年8月7日和2020年10月22日,安居工程公司两次向腾湘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进行三方结算,但至今未结算。本院根据腾湘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支出费用为77450元,但是继善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据,暂未结算。
还查明,安居工程公司开发的“宏泰公园里”项目2019年建成1#栋楼后,申请变更规划至今未通过审批,也再未进行建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安居工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2、安居工程公司和腾湘公司之间如何结算,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
一、安居工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
安居工程公司和腾湘公司、继善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三方合同《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小区合作合同》,该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安居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和2020年10月22日,安居工程公司两次向腾湘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进行三方结算,但并未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故合同尚未解除。本案中,安居工程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安居工程公司系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能否支持需要审查其是否是恶意解除、是否继续履行将对其显失公平、是否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安居工程公司自2019年以来就“宏泰公园里”开发项目,仅仅建设了一栋楼房,且已经停工两年左右,与原计划的建设13栋楼的目标相距甚远,其他楼栋一直在申请规划变更中,直到目前也没有规划审批,这就直接导致案涉合同的履行无法继续。安居工程公司就此提出解除合同,原因系合同目前无法履行,且未来的建设尚在不确定中,合同已经陷入了僵局,故其没有恶意,若继续履行,将对其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应当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要尊重对方的利息。腾湘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故本院依法支持安居工程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安居工程公司系违约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解除合同而减少或免除。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后,腾湘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未要求安居工程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故本案不能一并处理,腾湘公司可另行起诉要求安居工程公司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
二、安居工程公司和腾湘公司之间如何结算,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
本案中,安居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依照合同约定向腾湘公司支付第一次款项340500元,之后腾湘公司就案涉项目支付继善公司235200元。现腾湘公司要求安居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展厅后支付第二次款项113500元。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是分阶段履行,并未结合完成的工程量履行,若合同继续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但是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按照工程量进行支付。本院根据腾湘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的支出费用为77450元,但是继善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据,暂未结算。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安居工程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了腾湘公司的实际支出成本,故应当在三方结算后确定支付内容。另一方面,安居工程公司认为其支付的款项超过了完成的合同内容,要求腾湘公司返还305062元。本院认为,其请求也应当建立在三方结算的基础上,在继善公司未参与结算的基础上无法确定支付内容和金额。因此,腾湘公司和安居工程公司均无法确定支付的内容和金额,均可另行起诉,继善公司应当为合同结算的被告方,进行结算,故对腾湘公司要求安居工程公司支付款项113500元和安居工程公司要求腾湘公司返还30506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与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德宏泰公园里项目智慧合作合同》;
二、驳回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安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  周远兵
人民陪审员  许名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