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371号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超,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发现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处。原告经本院要求后仍未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不能推进本案的诉讼程序,属无明确的被告,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亦同意本院按驳回其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41元,退回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 记 员 蒋文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