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257号
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8楼830号。
法定代表人:周铁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琴,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
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833元,由原告长沙捷顺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紫娟
书 记 员  郭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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