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祁阳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1755号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宾光祥,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雅琴,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祁阳市民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院长。
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玲玲
书 记 员  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