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芳书。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