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字第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展文楷,蠡县城内蠡吾大街文楷农资经销部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7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平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宁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孟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邢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三芝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展文楷、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宁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邢化化肥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