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字第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蠡县城内蠡吾大街文楷农资经销部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平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宁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孟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邢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三芝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刚,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宁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邢化化肥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上诉人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平原、上诉人石家庄宁远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河北邢化化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康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