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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智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市路桥建设管理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0202民初1036号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南街83号4-1-l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32号奇石城物探楼4层401-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路桥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公司”)诉被告广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柳州市路桥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路桥建设管理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退还投标代理服务费68996元及投标保证金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由被告**公司发布并开标的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LZGl6—736)项目,原告进行投标,一次中标结果原告中标,后由于加分项证件过期,导致废标,顺延至其他供应商中标,但原告已缴纳中标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共238996元),而中标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实际中标方缴纳,原告既然已经确定废标,理应退还,但与被告**公司及路桥建设管理处沟通未果,被告**公司还多次拒收邮件,推托至柳州市财政局采购办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费用,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请依法审理。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在招标过程中被确认废标的原因是原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行为已经经柳州市财政局柳财采(2017)2号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成立,确认中标行为无效,并经柳州市财政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柳财处(2017)6号文予以处罚,并告知原告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诉请中提到的投标保证金是受柳州市财政局监管的,对该保证金的任何处理行为都必须由柳州市财政局签署同意书后方可支付,故,原告诉请的费用都涉及第三方柳州市财政局对其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所影响,被告**公司认为,该处罚行为是行政行为,关系到原告所提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代理服务费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告对该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未到,该行政行为属于未处理完毕的阶段,所以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和服务费的诉请,被告**公司认为处理条件尚未成就;3.被告**公司收取的投标代理服务费是向中标方收取的费用,所以原告对废标的处罚行为尚未作出明确表态或提出行政处理的实效尚未完毕之前,被告**公司认为该服务费尚不能退还原告,同时由于原告投标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被告**公司的评标费用及税费等相关费用的损失,即使在行政行为处理完毕后,被告**公司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路桥管理处辩称,同意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认为:1.关于原告诉请的投标代理服务费,由于原告提交虚假材料造成废标,导致第二家公司中标,由此造成被告**公司在评标费用、税费等方面的损失,该费用尚不应退还原告;2.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公司的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财政部有文件规定,在投标过程中作假,不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上缴国库,现柳州市财政局尚未对本案的投标保证金作出明确答复,故,被告路桥管理处认为不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中标通知书、代理服务费结算表、结算业务申请书、网银转账凭证、代理服务费发票等证据。被告**公司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函、收据、柳州市财政局认定中标无效的通知、不予签订合同通知书、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采购投(竞)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政府采购项目评委费签收清单复印件。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提供了关于ZLG16-736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项目投标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ZLG16-736招标文件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需根据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11月25日,被告**公司与路桥建设管理处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委托被告**公司作为“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项目主要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商;被告**公司的职责包括编写招(竞)标公告,在指定的报刊、网上刊登和发布招(竞)标公告,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竞)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抽取专家评委,并支付评估费,按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2016年12月,被告**公司发布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被告**公司受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委托,对“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ZLG16-736,采购预算为850万元;发售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投标保证金为17万元,投标人须于2016年12月25日17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保证金专户(户名为广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为70×××81);采购人为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为被告**公司,监督本门为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货物招标类)标准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规定向中标人收取,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所附的《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载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如中标人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追究中标人责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江该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中标人(均不计利息):(1)乙方(即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未达到其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导致无法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的;(2)乙方提供的货物经查证无法得到生产厂家正规售后服务的;(3)乙方提供的货物未经正规合法经销渠道的;(4)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起了纠纷或诉讼,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使用的;(5)在货物试运行期间,故障率在10%及以上的。
2012年12月7日,原告购买了“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2016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7万元。2016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投标人向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公司发出投标函。2016年12月26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其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6249593.60元,并通知原告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即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向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缴**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2016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68996元,向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交**约保证金624959.36元。
2017年1月20日,柳州市财政局向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发出认定中标无效的通知,认定“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采购编号:LZG16-736)的中标供应商即本案原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标无效。2017年2月22日,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不予签订合同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认定中标无效,故不与原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2017年3月27日柳州市财政局作出柳财处[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政府采购活动中,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盖有北京中文卓越认证有限公司证书专用章的三份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根据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00元(采购金额8500000元×5‰=42500元)的罚款,罚款上缴市国库;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公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公司称,退还代理费属于行政法管理的范畴,原告对柳州市财政局的处罚决定书不认可,则原告是否在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尚未明确,退还代理服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若经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定原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的代理服务费应当扣除开票产生的3%的增值税税费2009.59元、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费17249元、教育附加费及城市维护附加费200.9元以及二次复核专家评审费300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应退还原告的代理服务费为46536.45元;如认定原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则原告中标,被告**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退还。原告只认可应当扣除3%的增值税,对被告**公司所称的其他应扣除费用不予认可。原告称其在柳州市财政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目前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路桥建设管理处称原告被认定中标无效后,由第二顺位的投标人中标并已经完成了“柳江水上音乐喷泉大修改造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含安装)”政府采购项目。被告**公司称其在第二顺位投标人中标后向该中标人收取了代理服务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17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退还代理服务费68996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公司发布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出投标函的行为属于要约,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原告取得中标资格后,被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即柳州市财政局认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标无效。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认定,则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原告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对于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招标文件中约定,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庭审中,被告**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称其在第二顺位投标人中标后向该中标人收取了代理服务费,还称若经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定原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的代理服务费应当扣除开票产生的3%的增值税税费2009.59元、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费17249元、教育附加费及城市维护附加费200.9元以及二次复核专家评审费300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应退还原告的代理服务费为46536.45元。原告只认可应扣除3%的增值税税费2009.59元。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投标文件的约定和被告**公司的陈述,其应当退还原告代理服务费68996元-2009.59元=66986.41元,被告**公司就其主张的应扣除的其他费用未能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66986.41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15元,由被告广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