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00号3层313室A082号。

法定代表人:方晔。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

关于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1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设计费、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合计870843.85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刑事案件,其名下涉刑财产已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成交。现因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刑事案件涉及一千余名集资参与人,需进行退赔,本案债权为一般债权,需等退赔工作完成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