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3728号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1-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奎,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方晔,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朱长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凡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3728号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1-1)。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奎,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方晔,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朱长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