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421民初3728号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57126.0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承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11+1F,建筑面积4.6万平米)施工图工程设计,设计费2852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施工图8份、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等设计资料及文件。合同第六条第6.2设计人责任第6.2.1明确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但被告交付的施工图却将1008户入户门设计成入户防盗门,将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设计成塑钢型材中空玻璃窗。工程竣工后,原告向消防主管部门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局现场查看认为1008户入户门为防盗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等相关要求设计成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消防验收不予通过。因多次验收不予通过,造成原配套的消防设备设施失去了消防作用,原告为此更换1008户入户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直接经济损失1857126.0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对1008户入户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进行图纸设计,造成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至今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因上述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造成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工程已被市委巡查组列为限期整改对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更换门窗的相关费用,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仅仅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依据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依据不足;2.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的涉案G1-G6的施工设计图纸文件,经原告委托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进行多次审查后,给原告出具并颁发了六份施工图文件合格证书,并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和送达了上述施工图纸,因此本案被告所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交付后的施工图不合格问题;3.导致原告更换门窗,消防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告自身交给施工单位的图纸错误,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及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所致。上述三种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与设计单位无关,原告产生损失应当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主张,向被告主张无根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施工图、中标通知书、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的通知,因上述材料有相关单位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设计变更通知书、收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因上述材料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名盖章,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部分载明:“发包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施工图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1,分项目名称:公租房111+1F,层数:11F,建筑面积(㎡):4.6万,设计阶段及内容: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元/㎡)6.2,估算设计费(元)28.52万……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28.52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16日,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通知一份,通知载明:“通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单位建设的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项目,经现场查看进户门为防盗门,不满足《高层民用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要求,消防不予通过。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2020年7月16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对毛集万家灯火G-1~G-6工程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部分载明:“建设单位: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名称:建筑工程名称:毛集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编号:2014-H-025审查意见:3、入户门应满足《高层民用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要求。答复意见:已修改,详修改通知单。”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名称:毛集万家灯火公租房G-1#~G-6#楼,设计专业:建筑)部分载明:“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如下修改:3、入户门FDM1021改为甲级防火防盗入户门。”
另查明:2014年8月1日,落款为***的收据载明:“收据工程编号:2014-6-15-1、2、3、4、5、6项目名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G-1~G-6今收到淮南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G-1~G-6各2份;审查意见回复3份;(岩土3份)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3份;申领人签字:***日期:2014年8月1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持股比例100%。2012年9月-2016年6月,***担任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综合科科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窗户设计,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窗户造成消防验收不予通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关于入户门设计,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对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意见,并且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注明“入户门FDM1021改为甲级防火防盗入户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回复、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等材料于2014年8月1日由***领取,因上述材料均在同一份收据中载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只收到上述材料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观点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推定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上述材料,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16元,由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421民初3728号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57126.0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承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11+1F,建筑面积4.6万平米)施工图工程设计,设计费2852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施工图8份、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等设计资料及文件。合同第六条第6.2设计人责任第6.2.1明确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但被告交付的施工图却将1008户入户门设计成入户防盗门,将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设计成塑钢型材中空玻璃窗。工程竣工后,原告向消防主管部门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局现场查看认为1008户入户门为防盗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等相关要求设计成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消防验收不予通过。因多次验收不予通过,造成原配套的消防设备设施失去了消防作用,原告为此更换1008户入户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直接经济损失1857126.0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对1008户入户门和672个开向内走道的窗户进行图纸设计,造成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至今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因上述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造成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工程已被市委巡查组列为限期整改对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更换门窗的相关费用,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仅仅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依据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依据不足;2.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的涉案G1-G6的施工设计图纸文件,经原告委托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进行多次审查后,给原告出具并颁发了六份施工图文件合格证书,并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和送达了上述施工图纸,因此本案被告所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交付后的施工图不合格问题;3.导致原告更换门窗,消防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告自身交给施工单位的图纸错误,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及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所致。上述三种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与设计单位无关,原告产生损失应当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主张,向被告主张无根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施工图、中标通知书、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的通知,因上述材料有相关单位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设计变更通知书、收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因上述材料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名盖章,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部分载明:“发包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施工图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1,分项目名称:公租房111+1F,层数:11F,建筑面积(㎡):4.6万,设计阶段及内容: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元/㎡)6.2,估算设计费(元)28.52万……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28.52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16日,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通知一份,通知载明:“通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单位建设的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项目,经现场查看进户门为防盗门,不满足《高层民用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要求,消防不予通过。毛集实验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2020年7月16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对毛集万家灯火G-1~G-6工程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意见答复部分载明:“建设单位: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名称:建筑工程名称:毛集万家灯火公租房工程编号:2014-H-025审查意见:3、入户门应满足《高层民用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6.1.1.2条要求。答复意见:已修改,详修改通知单。”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名称:毛集万家灯火公租房G-1#~G-6#楼,设计专业:建筑)部分载明:“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如下修改:3、入户门FDM1021改为甲级防火防盗入户门。”
另查明:2014年8月1日,落款为***的收据载明:“收据工程编号:2014-6-15-1、2、3、4、5、6项目名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万家灯火公租房G-1~G-6今收到淮南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G-1~G-6各2份;审查意见回复3份;(岩土3份)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3份;申领人签字:***日期:2014年8月1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持股比例100%。2012年9月-2016年6月,***担任毛集实验区城乡建设局综合科科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窗户设计,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窗户造成消防验收不予通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关于入户门设计,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对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意见,并且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注明“入户门FDM1021改为甲级防火防盗入户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回复、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等材料于2014年8月1日由***领取,因上述材料均在同一份收据中载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只收到上述材料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观点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推定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上述材料,故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16元,由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