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347号
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以北、友谊路两侧潍坊市东方摩托车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7102326XQ。
法定代表人:葛***,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A08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26707519。
法定代表人:方晔,董事长。
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岳阳路****用代码:9137020267175759XF。
负责人:***。
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山东昊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剑波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