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494号
原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T2厂房T2A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619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167792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6233元的财产,由深圳市友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现原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查封的申请。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唐码新奥传媒有限公司名下426233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