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28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永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慧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慧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奥拓公司)、被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金发公司与惠州奥拓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发公司与惠州奥拓公司申请撤诉,是在双方达成和解情况下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计432.1元,由原告广州金发碳纤维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反诉原告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