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5884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61931。
法定代表人:吴涵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慧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慧晶、李静,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在仲裁庭审时陈述2019年6月7日因被告旷工三日,按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根据被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原告也写明了因被告自2019年6月4日至今未按时上班,构成旷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其2019年6月生病已经提前请假了,但期间一直无法在系统上申请请假,故打电话和发信息给上级领导请假。根据被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及病历证明》显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建议被告休假7天(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9日)。根据被告提交的《OA系统邮件截图》显示,被告2019年6月4日通过系统申请请假,但系统被禁用。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依法享有请休病假的权利,并已尽申请病假的义务,原告应批准其病假申请,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根据双方确认的5月份病假天数,及6月份医嘱建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503.82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1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7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异议,故对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503.82元;
二、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5月1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7元;
三、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