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拓立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7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拓立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l栋5层ABE户型501、502、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GD812。
法定代表人:杨四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媚,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1栋5层ABE户型501、502、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34158。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忠,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深业进元大厦塔楼2座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61931。
法定代表人:吴涵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洲。
上诉人深圳市奥拓立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立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翔慧科公司)、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奥拓立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柳州项目奖金应于2017年10月份支付,请求判决奥拓立翔公司支付给***柳州项目奖金225260.28元及违约利息金84472.61元,合计309732.89元。
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述称:有关***业务奖金的发放,因柳州合同项目承接转移,故应按劳动合同办理,要求无劳动合同关系和业务关系的主体发放,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奥拓电子公司未作陈述。
上诉人奥拓立翔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奥拓立翔公司无需向***支付柳州项目奖金225260.28元;2.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奥拓立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柳州项目奖金225260.28元;二、驳回奥拓立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奥拓立翔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根据《采购合同》的回款比例作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依据。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关于《定制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关系问题,首先,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提交了《关于立翔慧科与奥拓立翔业务切换方案》,该方案由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发送给上诉人时任总经理,上诉人主张不能表示其认可该方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该方案后对方案提出过异议,结合上诉人由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投资设立,该方案的发送时间与设立上诉人的时间基本一致,本院对该切换方案予以采信。其次,《定制合同》与《采购合同》的标的一致,结合前述切换方案,可以认定《采购合同》为《定制合同》切换的结果。再次,被上诉人请求的为业务开拓费(奖金),各方当事人对该费用的性质均不持异议。被上诉人时任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的销售副总,作为公司的委托授权人签订《定制合同》,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促成合同签订付出了劳动,原审被告立翔慧科公司亦认可该劳动并支付了部分业务开拓费,被上诉人请求的亦为该合同对应柳州项目的开拓费,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所履行的业务开拓的具体职能内容,上诉人主张《采购合同》为付款依据理据不足。被上诉人主张应当根据《定制合同》的回款比例支付业务开拓费,理由充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柳州项目违约和延迟付款利息84472.61元,因其未在本案仲裁阶段提出该请求,也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被上诉人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拓立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