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126号
原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镇度假区蓬莱路南侧538号1-6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科研路东***威海冠军体育小镇售楼处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金华北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赵熙光。
被告:威海森青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捷峰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艺林装饰有限公司、威海森青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