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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22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新集街集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582940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业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