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22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新集街集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582940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业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