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970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限定的期限逾期未缴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