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10046号
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2幢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86921E。
法定代表人: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亳州恒大城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552006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艾杨,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艾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永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巧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