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1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和平村西山村(原新明稀土厂)。
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万桂山路丽晶风情街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万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其他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疆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永
审 判 员 程 瑛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