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330228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8833元,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划拨2121.67元。除320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外,尚余1801.67元本院依法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4、本院到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共有房产一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共有房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镭
审判员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