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