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51民初8871号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参与被告邀请招标的崇明区长兴岛大城小院工程项目,按被告招标要求,原告于2019年8月6日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退保证金申请函》,要求被告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表示还款时间不能确定。2020年11月1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保证金,遂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招投标文件,用以证明被告招标的事实;2.银行往来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参与投标并支付了保证金20,000元的事实;3.《退保证金申请函》,用以证明原告未能中标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主张退还保证金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的项目经理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有关退还保证金的事实;5.催款函、内部发文流程及EMS快递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再次发函向被告催款,被告签收后未作回应的事实。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8月参与被告邀请招标的崇明区长兴岛大城小院工程项目,按被告的招标要求,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退保证金申请函》,要求被告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被告表示还款时间不能确定。2020年11月19日,原告再次发函催款,但被告签收后仍未作回应。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招投标文件、银行凭证、申请函、催款函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被告的招标邀请进行了投标并支付了保证金,后未中标,根据约定,未中标的应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未予退还,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