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号
原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