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4民初181号
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火炬路159号-6号-六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玉,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新潞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军,董事长。
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消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威海北洋光电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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