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6840号
原告:凤阳县康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凤淮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1051088L。
法定代表人:王保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山水嘉园2栋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58018507。
法定代表人:唐明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亚东,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凤阳县康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凤阳县康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凤阳县康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