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15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佳苑2栋103、104。
负责人:陈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黎,上海权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山水嘉园2栋903。
法定代表人:唐明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雷,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施频,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逸豪广告有限公司(原湖南逸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向阳路1号金科时代中心3A栋7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逸豪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本、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逸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逸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反诉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桂喜
人民陪审员  徐 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