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3444号
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山水嘉园2栋903。
法定代表人:唐明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施频、方雷,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2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9510元,原告湖南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罗 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曹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