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1702行初14号
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74971994R(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