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1702行初11号
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74971994R(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00059720336D。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姚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