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南方水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平市南方水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4206号 原告:南平市南方水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九峰3号住宅楼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5508433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九峰商住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5099292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平市南方水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与被告福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南方水务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座××#××房××室××层××号车位归***所有;2.江南房地产公司协助***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座××#××房××层××号××商品房买卖手续过户至***名下;3.江南房地产公司赔偿南方水务设备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以9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与江南房地产公司签订《南平中央金座生活汞房标准化汞房给水设备及安装合同》,江南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江南中央金座生活汞房给水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南方水务设备公司承包,并约定付款方式以江南中央金座中未售房源抵扣工程款。2021年9月13日,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与江南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21年8月30日止,江南房地产公司欠南方水务设备公司工程款总额95万元未支付,江南房地产公司应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南·XX2#3203房及地下负一层1号车位过户至***名下用于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签订后,江南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南方水务设备公司、***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主张其权利来源基于以物抵债协议这同一事实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即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本案中,南方水务设备公司、***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根据南方水务设备公司、***的起诉状,本案系基于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一是南方水务设备公司售卖给江南房地产公司给水设备并负责安装产生的纠纷,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以江南房地产公司未售房源抵付款项,南方水务设备公司基于这一法律关系仅请求江南房地产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即第三项诉讼请求。二是***依据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与江南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及车位过户登记至***名下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车位所有权及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即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前述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与***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另一,本案亦不符合共同诉讼或本反诉合并审理的规定。经本院释明后,南方水务设备公司、***仍坚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案涉房产已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查封及案涉车位已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南方水务设备公司、***的起诉。南方水务设备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南平市南方水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