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4民初448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建高,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虞市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6404241U。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联胜村委会,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连建高、***、***、上虞市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联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