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180号
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计10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亚男
书记员  邵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