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浙0604民催34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00100041/23391792,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行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申请人为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区曹娥街道大厂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无效; 二、申请人绍兴上虞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国芳 审判员  方艳青 审判员  徐海鹏
书记员  沈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