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5民初9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3095511775。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东方雅典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56323732H。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幢*楼(两河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云南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计701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计44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