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7号
原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永兴西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常贵锋,董事长。
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冀11民初46号案件合并审理,并提供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1028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指示将该案提级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为此,冀州区人民法院请示至中院。
本院认为,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民终1028号要求合并审理的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曹忠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莎